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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发表时间:2014-12-26  文字 〖 〗  阅读次数:27588   [关闭窗口]
安徽省住宅装修立新规 水、电、气不是想改就能改
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我省首部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正式批准发布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验收,改建、扩建和既有住宅的装饰装修验收可参照执行。
  据介绍,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由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编,省质监局和省住建厅发布实施。《标准》分为基层工程、给排水及卫浴、电气、暖通空调、门窗、防水、吊顶、隔墙、墙地面、涂饰、细部工程、厨房、室内空气质量、质量验收等18个章节,对分项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和定量指标。
  该标准编制负责人介绍,他们在长达两年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其中一些条款被设置强制性条文,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所使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等。
  省质监局介绍,近些年住宅装修的质量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投诉时有发生,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标准》的实施将规范我省住宅装饰装修市场,提高住宅质量和安全性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解决家装工程纠纷提供参考依据,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家装行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安徽商报 记者张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装修住宅及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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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原则
3.1 装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3.3 装修工程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3.4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GB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进行验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5 装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不影响周围环境。
3.6 厨房装修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3.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8 装修工程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3.9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4 给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4.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要求。
4.1.2 施工后应检查管道是否畅通。嵌装或暗敷给水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通水和加压试验,必须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4 管外径在 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 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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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4.1.6 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4.1.7 金属裸管必须作隔热处理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符合表1的要求。


注:*管道安装为套内热水器出水的冷热水管安装要求,当小区采用集中供暖时管道安装按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5 电气
5.1 基本要求
5.1.l 电气设计及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且应有短路及过载保护。
5.1.2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载荷,漏电短路保护功能,应单独回路设计,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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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5.1.3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5.1.4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除现浇砼楼板顶面外),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至少为1.0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5.1.5 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5.1.6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5.1.7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5.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5.1.9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安装应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5.1.10 插座离地面宜不低于200mm,安装应牢固。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有接地孔的,其接地孔应在上方,接地应可靠。
5.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间隔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2 电气验收按表3的规定进行。
6 抹灰

6.1 基本要求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7 镶贴

7.1 墙面镶贴
7.1.1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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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阳角连接时,不应小于砖的1/3。
7.1.1.2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7.1.1.3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房间区域的交接面处应做好防水处理。
7.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进行。

表5 墙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mm
7.2 地面镶贴

7.2.1 基本要求
7.2.1.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7.2.1.2 用小锤在地面上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7.2.1.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7.2.1.4 厨房、卫生间必须做好防水层,在地漏处结合应严密。
7.2.1.5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7.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6进行
8 木制品
8.1 橱柜
8.1.1 基本要求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 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8.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橱柜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7进行。

8.2 护墙板
8.2.1 基本要求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采用
45°角拼接。
8.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护墙板的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8进行。

8.3 木地板
8.3.1 基本要求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无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的含水率应在16.0%以下。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0mm的伸缩缝。
8.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8.4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
8.4.1 基本要求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
8.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9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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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铝合金门窗
9.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不宜小于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不宜小于2.0mm。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
9.1.2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9.1.3 验收要求及方法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1的要求。

9.2 PVC塑料门窗
9.2.1 材料要求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9.2.2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9.2.3 验收要求及方法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2的要求。

9.3 木门窗
9.3.1 基本要求
9.3.1.1 木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启灵活,无阻滞感,且关闭严密,无反弹,倒翘及变形现象。
9.3.1.2 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9.3.1.3 门窗上小五金安装应齐全,位置适宜,固定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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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10 吊顶

10.1 基本要求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粘贴牢固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纸面石膏板吊顶,木质吊顶的固定不得采用木榫。
10.2 验收要求及方法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4的规定
马鞍山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芜湖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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